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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信息披露服务

 

一、业务介绍

 

1、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s://pfid.amac.org.cn,以下简称“信披备份系统”)自2016年10月正式上线运行以来,已分阶段实现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顾问管理型)、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相关信息披露报告的备份功能,系统运行良好,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积极履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信披备份系统备份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报告。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在信披备份系统备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各期季报和年报、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各期半年报和年报等信息披露报告累计达两次的,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二、信息披露要求

 

1、月度披露:只有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月度披露。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2、季度披露:所有类型私募投资基金都进行季度披露。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3、年度披露:所有类型私募投资基金都进行年度披露。

 

三、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1、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基金的财务情况;

3、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四、重大事项披露:重大事项发生后所有类型私募投资基金都要进行披露。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

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5、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8、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9、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10、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12、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部门调查的;

1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4、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收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2、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3、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流程、渠道、应急预案及责任;

4、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5、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材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